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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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97年度虎交簡字第
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相當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本院虎尾簡易庭不足法定
人數行合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院 長 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