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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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件(97年度虎交簡字第
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相當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本院虎尾簡易庭不足法定
人數行合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院 長  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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