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品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國源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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