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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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江淑卿律師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八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八0八號〕,經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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