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搶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