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吳佳穎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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