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舒惟┌──────────────────────────────────────────────────────┐│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煙 │萬通商業銀行永和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貳萬肆仟叁佰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