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其於通緝期間係住在公司或男朋友家裡,但不知詳細地址,堪認住居不定,本院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