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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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林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陳姝妤
  通 譯 杜聿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其中新臺幣陸萬
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姝妤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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