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李明哲
被 告 陳芃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
仟壹佰陸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