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堯平
       邱慶琳
被   告  朱原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柒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691元,及其中
46,122元部分,自民國10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80,569元部分,自105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1,000元之違約金;嗣於106年
2月13日具狀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126,077元,及其中46,122元部分,自105年8月18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79,955元
部分,自105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3%計
算之利息,暨自10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10%,其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週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諸前揭規定,應予
准許,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4年3月3日向原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
清信用卡帳款,如逾期未付應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遲延
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累積消費記帳46,122元未為給
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於94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間自99
年5月25日至97年5月25日,利息按2.73%計付,本金及利
息償還方式為自撥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分36期,按期
攤還本息,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
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加
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
欠79,955元及如附表信用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依法被告
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借
據、指數型房貸利率歷史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信用卡│46,122元│46,122元│自105年8月18││
││││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15%││
││││計算││
││││││
├────┼──────┼──────┼──────┼───────┤
│信用貸款│79,955元│79,955元│自105年8月18│自105年9月19日│
││││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週年利│逾期6個月以內│
││││率2.73%計算│,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
│││││月,按原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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