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童鈺晶
被 告 林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
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