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殘留安非他命空塑膠袋陸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底起,至同年七月十七日止,連續在台中市○○路○○號五○二室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安非他安殘渣之塑膠袋六個,其內安非他命殘渣屬第二級毒品。茲因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殘渣塑膠袋六個其內之安非他命殘渣為第二級毒品,且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空塑膠袋六個,均因無法將違禁物安非他命自塑膠袋中析離,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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