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債權人立侊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唐旭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唐旭賢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107年9月26日陳報狀仍未補正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且債權人所提名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