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5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世青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森正
莊朝棟 莊慧瑛 莊家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4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0,000元/㎡×面積(67+102)㎡}+建物課稅總現值259,400元=7,019,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