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即原告金展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文彬 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輝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即被告於原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
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