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忠 和
王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萬8,409元(計算式:60萬2,404元+93萬6,005元=153萬8,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