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劉玉蘭
12樓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