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麗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雅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雅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柒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