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黃振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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