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莊子華
之2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壹佰零肆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