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昆山力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煥祥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酷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算式:美金111085.6元×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15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727=000000
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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