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06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告 何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伍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