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65號

原告 楊陳素琴

陳素鐘

陳素盆

陳素鏡

當事人間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011元(計算式:面積2261.44平方公尺×持分87/2327×公告現值3300元/平方公尺=2790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之書狀及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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