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5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鑫
林建太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2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