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聲字第11號聲請人 林王彩英 聲請人 林明石 聲請人 魯浙川 聲請人 廖世偉 聲請人 謝國智 前列五人共同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 吳菊英 」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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