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4號抗告人 林博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市0000000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