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9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鄭怡齡 被告 周育玄
周水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編號│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年利率│起訖日│年利率││││││││├──┼─────┼────────┼────┼───────┼─────┤│①││自102年11月1日起│1.83%│自102年12月2日│逾期六個月││││至104年7月2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借款年利率││││自104年7月3日起│2.83%││百分之十,││1│22,498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之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