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6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呂郁心 兼法定代理呂錦龍人
徐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民國)│本金│起訖日│利率│計算期間│利率││││(民國)││(民國)││├─────┼─────┼───────┼───┼────────┼───┤│││自106年7月1日││自106年8月2日起│││││起至106年12月││至106年12月10日│0.115%││││10日止││止│││103年11月│7,335元││1.15%├────────┼───┤│17日││││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107年2月1日│0.215%││││││止││││├───────┼───┼────────┼───┤│││自106年12月11││自107年2月2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2.15%│至清償日止│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