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37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楊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伍仟伍佰零參元整,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參元部分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年利率(百分率)│利息計算方式│├───┼───────┼────────┼──────────┤│01│4,140元│14.83%│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2│4,110元│14.9%│同上││││││├───┼───────┼────────┼──────────┤│03│7,789元│14.98%│同上││││││├───┼───────┼────────┼──────────┤│04│34,454元│15%│同上││││││├───┼───────┴────────┴──────────┤│合計│50,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