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原告 許逸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立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坤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立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請點選下方連結以取得裁定全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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