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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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44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6年3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分別於同年6月15日、8月15日、10月15日及12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母,被告係因向友人要錢而涉本件,遭羈押至今已1年6月,然家中要事均待被告返家處理,若被告未能具保出所,無法找到有利被告之證據,洗刷冤屈。又被告遭羈押後,家中經濟陷入困境,房屋已遭強執,購屋者復派人騷擾、恐嚇,聲請人除要照顧被告2名子女外,復要照顧被告弟弟之3名子女,年事已高,實難負荷,爰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返家處理要事等語。
三、惟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被告上訴後,仍經本院以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事由。聲請人指稱被告並無涉犯本案,委無可採。至聲請人所稱被告家中房屋遭強制執行、經濟陷入困境、復遭人恐嚇,縱然屬實,亦無解於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足見聲請人聲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