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編號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部分及附表編號三至六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項│之一第二項第四款│├───────┼─────────────┼─────────────┤│犯罪日期│八十二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二年│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九月二十三日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0二七│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三九││?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九二│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二0號││實││號│││審├───┼─────────────┼─────────────┤││判決日│八十三年九月七日│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九二│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二0號││決││號│││├───┼─────────────┼─────────────┤││確定日│八十三年九月七日│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三│??????四│├───────┼─────────────┼─────────────┤│罪名│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犯罪日期│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八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止│├───┬───┼─────────────┼─────────────┤│?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八0八│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八0八││?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實├───┼─────────────┼─────────────┤│?審│判決日│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決│││││├───┼─────────────┼─────────────┤││確定日│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八十五年九月三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五│??????六│├───────┼─────────────┼─────────────┤│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偽造署押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犯罪日期│八十三年九月間起至八十四年│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十月十五日止││├───┬───┼─────────────┼─────────────┤│?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八0八│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0五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五九九號││?實├───┼─────────────┼─────────────┤│?審│判決日│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五九九號││決│││││├───┼─────────────┼─────────────┤││確定日│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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