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張寶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文雄 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296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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