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李謹帆
       李霈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四八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零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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