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嗣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下稱現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綜上說明,依現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是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等罪,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間不詳時間│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31日間及97年2、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37號│13852號│138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0│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9.09.10│99.09.16│99.09.1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0│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9.09.10│99.09.16│99.10.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11907號│11979號(編號2-3定執│11979號(編號2-3定執││││行刑5月)│行刑5月)│││││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