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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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九五、二三○四二、二三○四三、二三一○三、二三六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因腎細胞癌並肺轉移,在自宅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死亡證明書、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分六刑字第○九三○○○一五九七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德利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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