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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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淨重柒點肆零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二十二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十八之四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小包(淨重七.四○公克,包裝重○.六一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二小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淨重七.四○公克,包裝重○.六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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