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更犯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維持本院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三號),並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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