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二號、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九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九O手槍壹把、改造八厘米手槍壹把、土製鋼筆手槍叁把、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叁拾肆顆、具殺傷力之改造八厘米子彈肆顆、土製鋼筆手槍子彈陸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七六四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九號確定判決,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而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扣案之改造九O手槍一把、改造八厘米手槍一把、土製鋼筆手槍三把、改造子彈三十九顆(已試射五顆)、改造八厘米子彈六顆(已試射二顆)、土製鋼筆手槍子彈八顆(已試射二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七六四號偵辦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判決免訴確定,惟前開扣案之改造九O手槍一把、改造八厘米手槍一把、土製鋼筆手槍三把、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三十四顆、具殺傷力之改造八厘米子彈四顆、具殺傷力之土製鋼筆手槍子彈六顆,均係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業經試射鑑驗之改造子彈五顆、改造八厘米子彈二顆、土製鋼筆手槍子彈二顆,既已擊發,已不具有殺傷力,尚非違禁物,自無庸諭知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