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9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082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射針筒參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注射針筒參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2年度毒聲字第41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8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7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0年5月
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復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29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40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嗣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接續執行後,於84年12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再於假釋期間,因煙毒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65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252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確定;另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3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再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91年10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經減刑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不知警惕,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月17日19時許,在屏東縣○○鄉○○街○巷○○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施用後不久,另在上開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再以火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8月17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口附近,為警盤查,並扣得甲○○所有供預備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3支,且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與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
三、本件被告業已認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1罪,願受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之宣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準此,因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不論本件有無加重減輕事由,當事人均同意如主文之刑度,是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經檢驗結果並無毒品反應,固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可按,惟係被告所有供預備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園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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