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47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前前開資料,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