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消小字第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麗寶家具生活精品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起訴對象即被告名稱為「甲○○即佳麗寶家具生
活精品館」(訴狀記載),或「佳麗寶家具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甲○○」(卷附調解書記載),究以何者為是?
二、原告提出台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既記載調解
成立,則該調解書有無送請法院核定?
三、請提出「甲○○即佳麗寶家具生活精品館」或「佳麗寶家具
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