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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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主張:已墊
付汽車貸款新臺幣(下同)141,120元及健保費70,756元之事實
,提出相關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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