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淯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耘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72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