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王建和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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