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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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請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袁靜文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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