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三號聲請人甲○○
弄33號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周信宏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五四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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