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本金金額│逾期計算利息期間│週年利│違約金│
│號│(新臺幣)││率│起算日│
├─┼──────┼────────────┼───┼───┤
│一│3,253│自95.7.1起至清償日止│7.502%││
├─┼──────┼────────────┼───┤│
│││95.7.1~95.7.31│3.43%││
││├────────────┼───┤│
│二│79,708│95.8.1~95.10.31│3.48%│95.8.2│
││├────────────┼───┤│
│││95.11.1~95.12.31│3.54%││
││├────────────┼───┤│
│││96.1.1起至清償日止│7.325%││
├─┼──────┼────────────┼───┼───┤
│合│82,961││││
│計│││││
└─┴──────┴────────────┴───┴───┘
註: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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