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5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楊珍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㈡緣相對人楊珍秀分別於⑴民國100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⑵民國95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6,942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及信用卡申請書約定繳款影本,
新戶謄各1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5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珍秀│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1.95│││262659││1月2日起│││││元│││││├──┼───┼─────┼──────┼──────┼───────┤│002│新臺幣│楊珍秀│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34283││1月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珍秀│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新臺幣壹仟元之│││262659││2月2日起││違約金│││元│││││├──┼───┼─────┼──────┼──────┼───────┤│002│新臺幣│楊珍秀│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34283││1月2日起││取參佰元,連續│││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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