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32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鑫錐 被告 吳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簡稱山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被告劉鑫錐、吳東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其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17日起,至107年11月17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4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1.06%+1.43%=2.49%)機動計息。
(二)被告山豐公司於105年11月15日以被告劉鑫錐、吳東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整,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其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17日起,至107年11月17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4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2.43%=3.49%)機動計息。
(三)被告山豐公司於107年5月10日以被告劉鑫錐、吳東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整,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其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7年5月16日起,至109年5月16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9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3.94%=5%)機動計息。
(四)以上放款均約定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被告山豐公司自107年9月17日起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之情形,爰原告依所簽訂個別商議條款第一條第(四)款之約定,被告己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截止目前計欠原告本金共計2,948,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4萬8351元及如附表示之利息、違約金。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各3份、退票紀錄1份、簡易資料查詢1份、易明細查詢1份、利率表1份、山豐公司資料查詢一份等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編號借款本金利息計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及期間
一153,447元107年09月17日2.49%107年10月18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102,296元107年09月17日2.49%107年10月18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103,231元107年09月17日3.49%107年10月18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四68,891元107年09月17日3.49%107年10月18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五1,764,390元107年09月16日5.0%107年10月17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六756,168元107年09月16日5.0%107年10月17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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